侵权责任事由有哪些?
我想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别人侵权的情况,哪些是可以认定对方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呢?比如别人弄坏了我的东西,或者伤害了我的身体,这些算侵权责任事由吗?我不太清楚具体都有哪些,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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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事由是指引发侵权责任产生的各种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需要为他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的事由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事由通常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的违法性,即侵权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私自闯入他人住宅,这就是一种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规定的违法行为。 其次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实际的损害。比如,因他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受伤,或者车辆损坏,这都属于损害事实。 再者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附近河流污染,进而使得渔民养殖的鱼死亡,这里工厂排放污水的行为与渔民鱼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形,不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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