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所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所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愿注册原则。这意味着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对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也就是说,你使用商标,注册也行,不注册也没关系。不过呢,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例如,一些小商贩在集市上售卖自己的特色小吃,他们可以使用一个标识作为自己小吃的商标,但不注册也能继续售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其次是申请在先原则。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简单来说,就是谁先申请,这个商标就可能先被核准注册。比如,甲和乙都想注册“美味蛋糕”这个商标用于蛋糕产品,甲在3月1日申请,乙在3月10日申请,那么通常会初步审定并公告甲的申请。这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再者是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另外,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这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欺骗或者损害他人的利益。比如,不能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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