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物可以抵押,财物抵押后还能再行处置吗?
在探讨哪些财物可以抵押以及抵押后能否再行处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哪些财物可以进行抵押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通俗来讲,像房子、工厂里的设备、正在建造的轮船等,只要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都可以用来抵押。
然而,并非所有财物都能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比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就不能抵押,因为它不属于个人。
接下来,我们看看财物抵押后还能不能再行处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财物的,但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认为转让会损害自己的权益,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进行财物抵押和处置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财物可以抵押,以及抵押后处置财物的规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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