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补充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助于更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来详细说说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补充证据的有哪些。 首先,我们要明确补充证据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对于被告而言,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补充证据。比如,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提供,经过法院准许后可延期提供,这部分延期提供的证据可视为补充证据。举例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收集了相关的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但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办公场所被损坏,导致证据材料暂时无法获取,在这种情况下,经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在后续提供这些证据就属于补充证据。 再看原告和第三人。如果他们提出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例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及某一关键事实,而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该事实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此时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针对这一新情况补充证据。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为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时,会要求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这些补充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作为补充证据的范围较为广泛,但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无论是被告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的证据,还是因原告、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证据而由被告补充的证据,以及法院要求当事人补充的证据,都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在案件中发挥作用。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补充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