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如何进行名词解释?
我结婚后发现伴侣隐瞒了重大疾病,我怀疑我们的婚姻可能无效。但我不太清楚无效婚姻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法律上对无效婚姻是如何定义的,具体包含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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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通俗来讲,就是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不具有婚姻应有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说,甲已经和乙结婚了,在没有和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很好理解,就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这样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禁止他们结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 (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了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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