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发挥诸多重要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会见与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一权利能让律师直接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律师提供一些关键的细节,这些细节可能成为后续辩护的重要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次是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况,找出证据中的疑点和漏洞。例如,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再者是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有助于律师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另外,辩护律师还可以提出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律师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供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最后,在强制措施方面,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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