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不能并用的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合同里有违约金、定金啥的条款。我不太清楚在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哪些是不能一起用的,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违约责任中不能并用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免得自己要求不合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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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违约责任中不能并用的内容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不能并用的。


首先是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时,非违约方只能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要求违约方既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罚则。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1万元,同时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来甲违约,此时乙只能选择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或者要求甲支付违约金2万元,而不能既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又支付违约金。


其次,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一般也不能并用。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其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赔偿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违约金的性质为赔偿性时,它已经涵盖了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功能。如果再让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这对违约方是不公平的。所以,通常情况下,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不过,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另外,在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方面,虽然它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并用,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存在不能并用的情况。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例如,当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且该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得到解决时,就只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义务,而不能同时既要求继续履行又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来解决根本无法解决的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一般不能并用,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在特定情形下也不能并用。当事人在主张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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