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认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首先是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行政处罚就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像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比如一家小餐馆因为卫生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餐馆老板如果觉得这个罚款不合理,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也在受案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进行约束至酒醒。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这些措施和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再者,行政许可方面也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申请开办一家企业,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申请人认为该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合理,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情况。比如,政府对某块土地的归属做出了决定,一方当事人认为这个决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没有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属于受案范围。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不过,《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一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总之,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