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认罪认罚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的司法解释。我自己遇到了可能涉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但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和解释是怎样的,比如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从宽幅度这些方面,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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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出台的认罪认罚司法解释,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首先,来解释一下认罪认罚的概念。“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这一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不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关于从宽幅度,《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此外,在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存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11日印发,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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