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细则是什么?

我因一些事情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听说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不太清楚具体的最新细则。想知道这个制度里对于认罪的认定标准、从宽的幅度是怎么规定的,还有适用这个制度有哪些流程和条件,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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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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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从最新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认罪的认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在认罚方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从宽的幅度上,《指导意见》也有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从宽处罚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程序上,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流程,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总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细则涵盖了从认罪认罚的认定到从宽幅度以及适用程序等多方面内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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