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的具体条文规定是怎样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这样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个条文中。 首先,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从案件侦查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利了解认罪认罚这一制度,并且侦查人员有义务告知他们。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表明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要表达认罪认罚的意愿,并且在相关人员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这里的法定情形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等。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但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可以不采纳。 总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多个阶段,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给予真诚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从宽处理机会。不过,具体适用该制度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