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罪认罚有哪些法律规定条文?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认罪认罚可能对量刑有影响,但是不太清楚认罪认罚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条文。我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看看自己是否适合走认罪认罚程序,以及这对我这个案子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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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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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减轻处罚,也包括程序上的从简处理。 在侦查阶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会将这一情况记录下来,并在相关文书中体现。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且,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也就是说,检察院会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果,听取各方意见后,通常会给出一个具体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但同时也规定了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最终审查和裁判权。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相关法律条文对各个阶段的操作都有明确规定,以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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