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感情不合是否能协议离婚?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合,经常吵架,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我们都觉得分开对彼此更好,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但不知道仅仅因为感情不合,能不能进行协议离婚,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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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感情不合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好,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书面的离婚协议,就可以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并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离婚理由,感情不合当然是可以作为离婚的一个原因。 不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冷静期内无人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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