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感情不合可以离婚吗?

我和另一半感情越来越差,经常吵架,实在过不下去了,就想问问这种因为感情不合的情况,是不是能离婚啊?想了解下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需要走什么流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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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因感情不合是可以离婚的。在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其中就包含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里要写清楚双方自愿离婚的想法,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还有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好的意见。并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是双方不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那么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感情不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能够离婚的。相关概念:(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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