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是主动承认自己干的坏事,并且愿意接受处罚,那么法律在量刑的时候会适当从轻发落。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就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在理解这个制度时,有几个关键要点。首先是“认罪”,这里的认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行为性质可以提出辩解,但不影响对其“认罪”的认定。例如,张三偷了东西,他如实交代了偷东西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主要事实,即便他认为自己是因为生活所迫才偷东西,这也不影响对他“认罪”的认定。 其次是“认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具体表现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比如李四犯了罪,在了解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后,他表示认可并签署了具结书,这就是“认罚”的体现。 最后是“从宽”,从宽包括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实体上从宽,就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王五犯罪后认罪认罚,原本可能要判5年,由于他认罪认罚,最后可能只判3年。程序上从简,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快速办理。比如赵六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整个审判过程可能几天就完成了。 不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是无原则的从宽。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面上认罪认罚,但实际上是为了逃避更重的处罚而虚假认罪,或者在庭审中又翻供等,那么就不能适用该制度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