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什么样的证据算瑕疵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是指那些在收集和形成过程中存在一些轻微违法或者不规范的情况,但并不影响其基本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证据在形式或者程序上有小毛病,但本质上还是能说明案件情况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常见的瑕疵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收集证据的程序存在轻微违法的情况。比如,询问证人时,询问笔录没有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或者询问人没有签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若缺少这些必要的签名等程序,就可能构成瑕疵证据。 二是证据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例如,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没有复制时间,或者没有被收集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对书证、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这种形式要件的欠缺如果能够得到合理解释或者补正,那么该证据仍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存在一定瑕疵。比如,非法定的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一名侦查人员单独收集的证据等。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要求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瑕疵证据,并不是一概排除不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于瑕疵证据,通常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能够进行有效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该瑕疵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该证据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又避免了因一些轻微的程序瑕疵而轻易排除有价值的证据,从而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