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取包牌“拿走”他人物应定什么罪?


在讨论拾到取包牌“拿走”他人物应定何罪之前,我们需要先明晰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本来这个东西是别人交给你保管的,或者是别人不小心遗忘的,你却把它据为己有不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其次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把别人的东西拿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拾到取包牌“拿走”他人物到底应定何罪呢?关键在于对取包牌性质的认定以及行为方式的判断。取包牌虽然本身可能价值不高,但它代表着对特定物品的提取权利,在商场等场所,凭借取包牌就可以领取对应的物品。当行为人拾到取包牌并使用其取走他人财物时,这一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罪中对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的特征。因为取包牌并不等同于遗忘物本身,它只是获取财物的一个凭证,而财物本身仍在商场等保管场所的实际控制之下。 而这种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拾得的取包牌秘密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在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财物的转移占有。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特征。 综上所述,拾到取包牌“拿走”他人物通常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基于对行为方式和法律规定的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定罪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财物的价值、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