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来证明分居?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需要证明分居事实,以下这些材料比较常用: 首先是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这能直接表明一方离开了原来共同居住的地方,在外有独立的居住场所,以此来证明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张三和李四准备离婚,张三拿出自己在外租赁房屋的合同,从合同签订时间等就可以推断分居的起始时间等情况。《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书证是证据的一种,房屋租赁合同就属于书证范畴。 其次是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这个协议要明确双方是自愿分居,并且对分居期间的各项事宜如财产、子女抚养等有所约定。要注意一定得是书面的,如果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才行。比如王五和赵六签订了分居书面协议,约定了分居的期限、财产各自管理等内容,这份协议就是很有力的分居证明材料。 再者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以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好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可认定为夫妻分居时间。例如甲给乙邮寄了分居文书,乙签收,那么从邮寄那天开始就可以作为分居起始点计算。 还有双方来往的书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比如双方在书信或聊天记录里提到了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等内容,这些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证明分居事实。它们属于电子数据或书证的一种,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外,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明分居的材料。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者邻居,他们可以证明看到夫妻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且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一般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但需查证属实。 此外,像居委会(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须敲章),水、电、煤气发票等,这些也能从侧面证明一方在外居住,从而间接证明分居事实。比如居委会开具证明证实某一方在某个时间段居住在某个地址,结合水电费发票等,能进一步佐证分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依据分居这一个条件,还要审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破裂原因等综合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