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作品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 人身权方面,首先是发表权,这意味着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比如,一位作家完成了一部小说,他可以选择立即出版发行,将作品展示给大众,也可以暂时不发表,把它珍藏起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发表权是著作权中的重要人身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在作品上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化名或者不署名。这就好比画家在自己的画作上签名,以彰显这是自己的创作成果。这一权利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修改权,作者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例如,作家在作品出版后,发现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他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再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此进行了明确。 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像电影改编小说时,如果改编过度,严重歪曲了原著的思想和情节,就可能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有规定。 财产权方面,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出版社印刷书籍就是行使复制权的一种常见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此作出了界定。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书店销售图书就是发行权的体现,该权利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比如出租音像制品就涉及出租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馆展览画家的作品就属于行使展览权,这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规定。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歌星在舞台上演唱歌曲就是对音乐作品表演权的行使,《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涵盖了此项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电影院播放电影就是在行使放映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有相关规定。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电台广播节目就涉及广播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平台播放影视作品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体现,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将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就是行使摄制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对此有规定。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把漫画改编成动画就是改编权的运用,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把中文小说翻译成英文就涉及翻译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涵盖了此项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编辑一本论文集就是行使汇编权,这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