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证据和材料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证据和材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诉讼和被告举证的概念。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或者企业等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被告举证,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这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不太一样,在行政诉讼里主要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被告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具体来说,被告需要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证明行政行为事实依据的证据。这可能包括各种书证,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据的相关文件、记录、合同等;物证,像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等;视听资料,例如执法过程中的录像、录音等;证人证言,就是知道相关情况的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也就是行政机关自己对案件情况的说明;鉴定意见,比如对某些物品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行政机关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记录的材料。 第二类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被告需要提供出来,让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被告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觉得原告起诉晚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那么被告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举证的证据和材料是多方面的,主要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所以,被告一定要重视举证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