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该怎么办?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可被告却拒不到庭,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进展。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会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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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缺席判决的概念。缺席判决是指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找到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这两种情况下,都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存在两种处理方法探讨。一方面,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变化,需有被告意思表示才能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可适用拘传。另一方面,若被告不到庭,法院不能缺席判决为判不准离,这对原告不公平;若缺席判决离婚,虽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原告利益,但不应处理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应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而对于找不到被告的情况,要以是否失踪两年分别处理: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应说服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应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被告失踪已满两年的,应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经公告查询却无下落的,则缺席判决离婚。 此外,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会对被告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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