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送达被告后被告不去怎么办?
法院给被告送达了传票,但是被告却不愿意去法院。我是原告,遇到这种情况我很担心,不知道后续会怎么处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被告收到传票却不去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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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票送达被告后被告不去,在法律上是有相应处理办法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传票的性质。传票是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它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告有义务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 在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进行审理和判决,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被告不利。 而在刑事案件中,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果被告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措施保证其到庭受审,因为被告人到庭有利于保障其辩护权等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所以,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被告都应该重视传票,按照要求出庭。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该及时与法院联系,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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