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厂方收集不了上班的证据材料怎么办?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上班的证据材料对于确定劳动关系以及认定工伤至关重要。当厂方收集不了上班的证据材料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要明确在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只有证明了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顺利进行工伤认定。 对于劳动者而言,即使厂方无法收集证据,自己也可以积极收集相关材料。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些都可以在银行流水或者社保缴纳记录中找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是有力的证据。此外,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比如,工资条要妥善保管,工作证等证件不要随意丢失。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对工作场景、与同事的工作交流等进行拍照、录像,作为辅助证据。 另外,厂方有义务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如果厂方拒绝配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厂方履行义务。 总之,工伤后厂方收集不了上班的证据材料时,劳动者不应慌张,要主动收集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