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哪两个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方面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首先是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比如在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可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而陷入被动局面。同时,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条款,如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等。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其次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另外,在经济补偿方面,部分用人单位也存在不依法支付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有些用人单位故意少算工作年限或者压低工资标准,以减少经济补偿的支付。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当遇到用人单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