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申请再审被驳回会怎样裁定?
我之前和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后来我又申请了再审,结果被驳回了。我不太清楚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会怎么裁定,也不知道这个裁定对我后续会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裁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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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和解后申请再审被驳回的裁定情况,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而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执行和解后申请再审被驳回时,法院会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意味着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这种裁定通常会明确指出驳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从实际影响来看,一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再审程序就结束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有效。当事人需要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原生效法律文书来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再审。不过,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符合法定的再次申请再审的情形,还是可以依法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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