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哪些?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旨在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可能包含的内容。 从常见的类型来看,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和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还有货物损失免责条款。在运输合同等涉及货物交付的格式合同中较为常见。比如,承运人对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有意外事故免责条款。在一些服务合同中,如旅游合同,旅行社可能会约定对于因意外事件导致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在一定范围内免责。不过,这种免责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伤害免责条款。在一些健身、美容等服务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但根据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面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如果发现存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可以与对方协商修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