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里,营利法人的章程是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法人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那么,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利法人中公司制企业适用)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里,公司名称和住所是公司开展活动的基础信息,明确了公司的法律主体身份和主要办事地点。经营范围界定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领域,超出范围经营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注册资本体现了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除了包含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特殊规定是由于其公众性和开放性更强,涉及到众多股东的利益。例如,公司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不同的设立方式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结构的重要体现。 除了公司法的规定外,其他类型的营利法人,如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等,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虽然具体内容可能会因法人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也会涵盖法人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成员权利义务等基本方面。总之,营利法人的章程是其运营的“根本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以确保法人的合法合规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