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是什么理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在当代司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理念。简单来说,能动司法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不仅仅是被动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去解决社会矛盾、服务社会发展。 从内涵角度来看,能动司法强调司法的主动性。传统的司法观念可能更侧重于司法的被动性,也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但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要主动去发现社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矛盾纠纷。例如,法院可以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深入到基层社区、乡村等地,主动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及时解决一些潜在的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价值方面,能动司法有助于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裁判,而社会效果则是指裁判结果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动司法通过司法机关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能够使司法裁判更好地兼顾这两个方面。比如,在一些涉及民生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实际的帮助和支持,从而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一部法律条文对能动司法的概念进行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理念与我国的司法政策和法律精神是相契合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法院不能仅仅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要积极主动地去实现这些任务和目标,这与能动司法的理念是相符的。 从实际意义来讲,能动司法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可以让我们更加便捷地获得司法服务,减少我们解决纠纷的成本。同时,也能让司法更加贴近社会实际,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