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的前置?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听说有行政复议前置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行政复议前置到底是怎么回事,在哪些情况下会涉及到行政复议前置,它和普通的行政复议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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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有些行政纠纷,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得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步。 这种制度设计有其重要意义。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其管理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把握更为深入,先由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能够更高效、准确地解决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争议。另一方面,也能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不少情形是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比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纳税争议方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前置与普通行政复议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强制性。普通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先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行政复议前置情况下,不经过复议程序,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的。所以,当遇到可能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时,当事人一定要先了解清楚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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