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核准追诉”?
我在看法律新闻的时候,经常听到“核准追诉”这个词,但一直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和普通的追诉有什么区别呢?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核准追诉?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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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一个在刑事法律领域中比较专业的概念。通俗来讲,就是当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一般追诉时效期限,但如果必须要对犯罪人进行追诉时,就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来获得批准,这个批准的过程就是核准追诉。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诉了。这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同时也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证人记忆可能模糊等情况。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犯罪情形的追诉时效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仍然需要对犯罪人进行追诉。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经过二十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核准追诉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时,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感受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当认为不追诉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破坏法律秩序,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追诉时,才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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