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取回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破产时,那些原本就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东西,其真正的主人可以把它们拿回来。 从法律原理上讲,破产取回权是基于民法上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当破产企业占有了他人的财产,而这种占有缺乏合法依据时,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就有权要求返还。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的财产因为企业破产而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破产取回权的核心法律依据。这里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包括他人暂存于破产企业的物品、租赁给破产企业的设备等。 破产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民法上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取回权。比如,甲公司将一批货物暂存于乙公司,后来乙公司破产,甲公司就可以依据一般取回权,通过管理人从乙公司取回这批货物。 特别取回权则是法律基于特殊原因而赋予的取回权,主要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等。以出卖人取回权为例,《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其在货物发出但未收到全部货款,而买受人又破产的情况下遭受损失。 在行使破产取回权时,财产权利人需要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的请求。管理人会对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请求合法,就会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如果管理人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总之,破产取回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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