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顺序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那么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就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要是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如果甲没有发货,却要求乙付款,这时候乙就可以依据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它的目的在于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给后履行一方造成损失。 要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也就是说双方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其次,债务的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在实际生活中,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需要注意方式和限度。后履行一方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先履行一方,说明拒绝履行的原因。同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范围应当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对应,不能过度行使权利。 总之,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和交易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当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时,可以合理运用这一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