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下面将从其适用情形、指定主体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法律上的原因,比如该法院的全体法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从而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就需要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对一个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它们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它们共同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由哪个基层法院来管辖该案件。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指定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或基层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管辖的情况,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是中级法院之间的问题,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高级法院之间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对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当事人来说,指定管辖可能会改变案件的审理法院,这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便利性、对当地司法环境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对于法院来说,被指定管辖的法院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承担起相应的审判职责。而且指定管辖制度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了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的诉讼拖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总之,指定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起着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