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贪污罪共犯?
我不太理解贪污罪共犯这个概念。我知道贪污罪是犯罪行为,但不清楚什么样的情况算贪污罪共犯。是只要参与了贪污相关事情就算吗?还是有其他条件?我想了解一下贪污罪共犯的具体定义和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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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指的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一起,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大家相互配合,一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要构成贪污罪共犯,首先得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参与犯罪的人都清楚自己在做的是贪污行为,并且大家都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想法。比如,几个人商量好一起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公款据为己有,他们都知道这是违法的,但还是决定这么做,这就体现了共同的犯罪故意。 其次,还得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每个参与的人都为了实现贪污的目的,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不同的,有的可能负责直接拿取财物,有的可能负责伪造账目来掩盖,有的可能负责提供信息等,但都是围绕着贪污这件事来进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共同实施贪污行为,那么这个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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