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消费税的业务,但是不太清楚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我想了解这个公式具体是怎样的,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运用这个公式来计算消费税,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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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等情况下,用于计算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重要工具。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首先是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情况。如果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就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指的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得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接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消费税比例税率)。“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相关规定。 最后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情况。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则是根据关税完税价格和适用的关税税率计算得出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有明确规定。 通过这些公式,就能在不同情形下准确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而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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