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甲欠乙的钱,同时丙又欠甲的钱,而甲却不积极找丙要钱,导致乙的钱也拿不回来。这时,乙就可以代替甲,直接去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还钱。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已届清偿期。其次,债务人须有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多个当事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打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债务人消极对待自己的债权,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有助于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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