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集合,它指的是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概念上来说,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像生命权,也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利;健康权,即公民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健康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按照自己意志行动的自由,不受非法约束、限制和妨碍;人格尊严权,每个人都应被尊重,其名誉、荣誉等不容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搜查等。民主权利则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比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可以参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言论自由权,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了多个具体的罪名。比如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还有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也是其中之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此罪。 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有其构成要件。一般来说,需要有犯罪主体,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大多数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犯罪,像故意杀人罪,犯罪人主观上就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有的也存在过失犯罪;犯罪客体,就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具体的侵害行为。 总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涵盖的范围很广,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