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个月的货款是否属于权责发生制?
我公司这个月收到了上个月销售货物的货款,我不太清楚在会计核算里,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权责发生制。我想了解一下权责发生制的具体规定,以及收到上个月货款在权责发生制下该怎么处理,希望大家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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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简单来说,就是不管钱有没有实际收到或者支付,只要是在这个会计期间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了权利或者义务,就要把它记录下来。比如,一家公司在1月份卖了货物,虽然2月份才收到货款,但根据权责发生制,这笔收入应该记在1月份。 在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都是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明确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则。 回到收到上个月货款这个问题上。假设上个月你把货物卖给了客户,已经完成了销售的行为,就算当时没收到钱,按照权责发生制,上个月就应该确认这笔销售收入。而这个月收到货款,只是资金的实际流入,并不会影响上个月销售收入的确认。这时候,会计处理上通常是减少“应收账款”(因为客户把钱还了),增加“银行存款”(钱到账了)。 所以,收到上个月的货款本身不是判断是否为权责发生制的依据。权责发生制关注的是交易和事项的发生时间,而不是款项的收付时间。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行为在上个月发生,上个月就应该确认收入,这才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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