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未收到款是否不确认收入?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当期未收到款项是否确认收入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首先来了解一下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这两个重要的概念。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收付实现制则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 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确认收入主要是基于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和对价收回的可能性,而不是款项是否实际收到。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控制权,虽然款项尚未支付,但只要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条件,甲公司就应当在当期确认收入。 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收入的确认也有相应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综上所述,当期未收到款并不一定就不确认收入,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情况来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