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什么?


在刑法领域中,危害行为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简单来说,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质的身体动静。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最为核心的要素。 危害行为具有几个重要的特征。首先是有体性,即危害行为必须是人的身体活动,它可以是积极的动作,比如举刀伤人这种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静止,像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这种不作为。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被认定为危害行为,因为思想如果不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就不会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危害。 其次是有意性,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而实施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受其主观心理支配的。如果一个人是在无意识或者无意志的状态下做出的动作,比如在睡梦中的举动、因身体受到强制而做出的动作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例如,甲被乙强行握住手,用刀刺伤了丙,甲的这个行为就不是基于自己的意识和意志,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 最后是有害性,这意味着危害行为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这种危害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比如,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杀人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些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文明确指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是判断危害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总之,准确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综合考虑行为的各个方面特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制的危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