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宣告失踪?
我不太清楚宣告失踪到底是怎么回事。最近听说有个朋友家人不见了一段时间,有人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我就想了解下,宣告失踪具体是个什么概念,什么 样的情况能申请,申请了又有啥用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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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概念上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下落不明,大家都不知道他去哪了,经过一定时间,相关的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宣布这个人是失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满二年”是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失踪是有主体要求的,即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一旦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要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当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被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失踪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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