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是怎样的?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是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还钱或者交付东西给债权人时遇到障碍,通过把东西交给特定的机构,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这是提存的前提。其次,要出现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比如刚才提到的债权人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情况。再者,提存的标的物要符合要求,一般是适合提存的物品,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流程通常如下: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提存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提存机关会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从债务关系来看,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该笔债务。从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来看,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