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是什么?


指定监护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通俗来讲,当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相关部门就会按照法律规定指定某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指定监护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一般会出现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中。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存在分歧。又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权产生争议。 指定监护的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首先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指定。这些组织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候选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亲疏、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等,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指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这些组织的指定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前面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会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同时也会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尤其是当被监护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时。 指定监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在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能够为被监护人找到最合适的监护人,保障他们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在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中成长或者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