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是什么?


在探讨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或者公共环境权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体系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一套规则和方法。而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主要包含两种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因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很难证明污染者主观上存在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受害人只需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污染者承担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污染者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某些特定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受害人就需要证明污染者存在过错。例如,在一些涉及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可能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是综合考虑了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无过错责任原则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强化了污染者的责任,促使其更加谨慎地对待环境问题;过错责任原则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合理分配责任,避免过度加重污染者的负担。两种归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结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准确认定侵权责任、平衡各方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