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缴是什么意思?


强制清缴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通俗来讲,就是当义务人(也就是应该履行某种义务的人,比如欠税的纳税人、拖欠费用的缴费者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强制的方式让义务人履行义务,把该交的钱交上。 在我国,强制清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以税收领域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这里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等方式,就是强制清缴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再比如在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强制清缴的目的是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清缴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强制清缴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