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什么?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在进口应税消费品时,用于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等。 当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关税则是根据关税完税价格和相应的关税税率计算得出的税额。这个公式的原理是,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要先把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相加,再除以(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将消费税包含进去,得到包含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是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此时消费税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与从价定率的计算方式不同,它不涉及像从价定率那样的复杂公式推导,因为从量定额是根据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来计算消费税的,与价格的关系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就是销售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对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税是既考虑了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又考虑了其数量。先把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以及按数量计算的消费税定额部分相加,再除以(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得出包含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同样,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