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怎样的?
我结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感觉这婚姻不对劲。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情形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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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简单来说,就是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不具有婚姻应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是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只承认一个有效的婚姻关系,重婚破坏了这种唯一性和稳定性。 第二种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很好理解,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某些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所以法律禁止这种婚姻关系。例如,甲和乙是表兄妹,他们结婚的话,其婚姻就是无效的。 第三种情形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比如,甲(男)二十周岁,乙(女)二十周岁,他们登记结婚,由于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婚姻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总之,无效婚姻是法律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的一种否定性评价,目的是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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