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对于职工在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确定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首先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里的工伤认定决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决定,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则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用于证明职工的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 接着是审核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受理该申请。 然后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最后是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