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概念?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环境里,未成年人的人身受到伤害后,相关责任方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里的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校园则涵盖了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像小学、中学、大学,还有一些课外辅导机构等。人身损害包括了身体受到的损伤,比如骨折、擦伤等,也包括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例如因校园欺凌导致的心理创伤。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年久失修,导致学生在使用时受伤,这种情况下学校就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学生之间发生冲突,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导致一方学生受伤,学校也可能因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在校园内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打伤学生,该校外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学校门卫管理不善,没有阻拦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环境中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人身受到损害时,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也促使学校等教育机构更好地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