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申诉新证据?


刑事申诉新证据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对于推动刑事申诉程序的进行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申诉。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而新证据就是在这个申诉过程中,对原有判决、裁定可能产生颠覆性影响的新的证明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对于“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通常是指在判决生效前客观存在,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当时没有被发现的证据。比如,在某个盗窃案件中,判决生效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找到了当时被盗物品的去向,这个能够证明被盗物品流向的证据就是新发现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可能是因为当时侦查机关没有重视或者忽略了该证据。例如,在一起伤害案件中,现场有证人看到了部分案发过程,但侦查人员当时没有对该证人进行询问并收集其证言,在申诉阶段找到该证人并获取其证言,就属于这类新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在审判过程中,有些证据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环节就被忽略了。比如,某份书证在侦查阶段已经收集,但在庭审时没有出示并质证,在申诉时可以将其作为新证据提出。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情况,例如,原来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经过重新鉴定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个新的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新证据。因为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基础证据发生了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总之,刑事申诉新证据是能够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新的证明材料。当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存在冤情而进行申诉时,准确识别和提供新证据,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司法纠错具有关键作用。





